学生申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货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对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送入工读学校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或没收学生财物。
(四)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坏其名誉权的。
(六)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
(七)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八)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十)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其他学生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的形式为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第五条 学生书面申诉的基本要求:
(一)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年级、班级。
(二)写明被申诉者的姓名、职务、部门、年级、班级。
(三)写明申诉者要求——对被申诉者因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处理决定或对某个具体行为的实施,要求受理部门重新处理或撤消决定的具体要求。
(四)写明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第七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是学校“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未说明申诉理由或要求的,要求申诉者补充说明或重新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时限对学生的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在一周内(5天)给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原处理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维护原处理决定和结果;
(二)原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撤消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三)原处理部分适用法律规定不当或事实有出入的,要求被申诉人调整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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