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科教师听课的暂行规定(试行)
http://www.cqew.com.cn 2005年12月7日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
关于学科教师听课的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学校提倡学科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和研究,鼓励中青年教师利用空堂时间听课。为了规范教师之间相互交流和学习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课大致分为三类:学习型听课、研究型听课、指导型听课。

第三条  学习型听课 
   任教三年及以下的教师,主动向老教师和指导教师学习,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三十节;初级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十八节。

第四条  研究型听课 
   学校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要相互学习和研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十节。

第五条  指导型听课  
   “青蓝工程”指导教师的指导型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十五节。每节课后,要对被听课者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和被指导教师每学期结束时,将指导记录交教务处检查。指导型听课的计酬按重庆二外“青蓝工程实施办法”办理(细则另文)。

第六条  学期结束时,教导处统一检查学科教师的听课记录本(学校统一印制),查实记录的真伪。并将检查结果与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七条  学校相关校级领导的听课,按区教委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主任级干部的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十节。

第八条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十二节,其中本学科内听课不得少于九节。

第九条  提倡学科教师适量跨学科听课,以便学科教师间的相互学习和不同学科间的课程整合。

第十条  听课节数以学期累计计算(考核招聘教师时的听课不能计算为教研活动听课)。担任工作角色较多的教师,必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听课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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